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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新规 念起贷款炒股“紧箍咒”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2日 09:30 作者 涂艳

 
  ⊙本报记者 涂艳 
  
  上周,银监会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首个个人贷款法规即将出台。新办法誓要严管个人贷款的用途和流向,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将不再允许发放。之前借用个人贷款入市炒股的方式将被严禁。
  用途凭证成门槛
  和一、二手房房贷及车贷用途明确不同的是,银行原先的消费抵押贷款项目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贷款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除此之外的贷款用途基本上不是银行关注的焦点。“原先大部分银行只需要借款人提供一份用途声明,即不做高风险的资产投资。而现在银监会要求个贷要有明确合法的用途,需要装修合同、购物单据等用途凭证的支持。”深发展上海分行个人信贷中心总经理贝永康表示。
  也就是说,原先个人消费贷款并不十分重视贷款的流向,而在此次新办法出台后,贷款用途的明确是监管为减少银行贷款风险的主要措施。“按约定用途使用,可以防范贷款挪用风险,也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银监会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记者了解,在风险较高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中,个别银行采取了严格的用途凭证申请环节,即申请时需同时提交消费合同等凭证,而事后银行也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将贷款直接打到收款企业的账户。
  事后跟踪更严格
  除了贷款前期的资信、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审查,新规还要求贷款行在放款后对借款人资金用途的审查。“贷款人应定期分析评估借款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银行还可能被银监会责令改正、警告甚至罚款。”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这对银行的要求又更进了一步,原先即使门槛卡得较紧的银行也无暇对贷款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挪用贷款的情况也确有发生。但此次监管部门特别强化个贷用途的管理,银行加大了业务操作的成本,而借款人想要配合也会增加不少负担。”某外资行上海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负责人王先生表示。
  而对于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银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而后银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受托支付严防贷款“入市炒股”
  今后30万以上的个人贷款都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而必须走受托支付的方式。
  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明确细节之一,即除了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或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银行的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即直接打入借款人个人账户。除此之外,个人贷款将均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都严格执行面谈面签,而在实践中也早已经按照受托支付方式运行。但是对于个人消费贷款,原先银监会并无统一支付方式,各家银行操作空间比较大。”贝永康表示。
  但新规定的出台却把严了贷款用途这一关。30万以上的个人贷款未来都将直接通过“受托支付”的途径发放,可防止借款人对贷款的挪用。之前那些利用个人消费贷款入市炒股的贷款人,在今后可能因为无法说明贷款用途,就无法再“钻空子”。
  “银行将直接将贷款打到借款人的交易账户上,阻止了其将贷款挪作他用。”某市场人士分析道,“其实,银监会这是在鼓励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来加强对流向股市的贷款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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