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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超30万需银行受托支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9日 05:54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超过30万元的个人贷款需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即由贷款银行将个人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可暂不执行此办法。
  在贷款的支付环节,《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资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所有个人贷款需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有审查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的义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暂行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
  《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暂行办法》中的个人贷款具体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暂行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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