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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证券营业部设立条件将放宽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9日 08:19 作者 朱宝琛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该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规定》允许更多的分类评价较高的公司和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居前的公司设点,以充分体现扶优劣汰的原则。今后将继续分步放宽营业部设立条件。
  据该负责人介绍,具体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首先是适度放宽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
  全国新设资格上,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由原规定的全国前3名放宽至前20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上一年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券商平均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也可在全国设点。
  区域内设点券商的资格条件也将放宽,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将被允许在区域内设点。
  其次,引导证券公司合理布局证券营业网点。
  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及中小城市发展,满足当地投资者需求,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引导证券公司优先在证券营业网点空缺地区设点。新修订的《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3年内不纳入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证券公司在仅有1家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2年内不纳入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以降低证券公司对在网点空缺地区设立证券营业部可能会稀释公司网点平均盈利能力,降低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的顾虑,鼓励其更多地向网店空缺地区设点。
  第三,在具体操作中引入证券公司申请设点的“一票否决”制。
  新修订的《规定》从审慎监管角度提出了若干原则性要求。当证券公司出现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限制经纪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因公司或证券营业网点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后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妥当、整改未完成等情形的,对其证券营业部设立和收购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审核。
  第四,进一步完善证券营业部审核工作。
  新修订的《规定》实施后,在具体操作环节将适当简化设立证券营业部有关审核流程和报送材料要求,及时在行业内共识证券营业部设立的申请、审批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2008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对证券营业部设立、证券服务部规范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已经新批设了118家证券营业部,516家证券服务部已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累计新增证券营业部634家。
  “从一年多实施情况看,现行规定总体适应行业从综合治理转入常规运行初期的实际状况,基本满足了这一阶段的发展需求。”该负责人说,为了顺应市场稳步发展和行业不断进步的势头,更充分地满足投资者的服务需求,按照扶优限劣、循序渐进的既定原则,经征求行业意见,对《规定》进行了修改,适当放宽了设立营业部的资格条件,同时优化了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公司参照当地行业协会公布的区域网点发展规划,自主选点后提出申请。
  “今后我会将按照这一思路,继续分步放宽营业部设立条件,最终将实现,只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持续合规,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求,自主确定营业网点发展计划。行政许可也将相应简化程序,并适时考虑下放审批权限。”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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