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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部署三季报披露工作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30日 06:54 作者 吴铭;周松林

  上市公司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披露

□本报记者 吴铭 周松林
  
  沪深证券交易所9月29日发布通知,要求做好沪深主板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交易所将对未能按时披露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深交所还要求2009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上交所要求,2008年年度报告或2009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另外,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应晚于10月15日。
  深交所同时要求,中小板公司还应在季报中对2009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9年度净利润可能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等情况。
  沪深交易所在通知中均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季报编制期间的保密义务。深交所要求,如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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