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30日 09:30 |
作者: |
周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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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股改、恢复上市等进行持续督导的工作进行规范。《指引》归纳了目前实行的保荐人和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可通过《指引》统一掌握持续督导的要求。 《指引》规定,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定期向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和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针对目前持续督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另外,针对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可能出现的不尽责的情况,《指引》还专门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违规情形严重的,上交所可对相关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中介机构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均需由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为规范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上交所在总结监管经验和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此《指引》。下一步,上交所将结合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和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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