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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国有股划转不影响国有控股地位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4日 08:04 作者 邹靓

 
  划转后,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或将易位
  ⊙本报记者  邹靓 
  
  国有股转持办法的出台,意味着11家已上市金融机构将需要进行国有股划拨。其中,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因原有股权分散,同为国有股的第一大股东或将易位。
  分析人士指出,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持有并不会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社保基金与现第一大股东可视作一致行为人。同时在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的个案中,第一大股东本无减持迹象,因此国有股划转也并不构成重大利好。
  日前,国务院公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据此,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在内的11家金融机构将进行国有股划拨。其中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由于股权分散,现第一大股东将被第二大股东取代。
  资料显示,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分别为南京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国有股划转后,法国巴黎银行将成为第一大股东。南京银行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国有股划转为政府行为,但国有控股地位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目前还没有收到国有股划转的正式文件,第一大股东和南京银行尚未就此事进行沟通”。
  与南京银行情况类似,宁波银行前两大股东分别为宁波市财政局和新加坡华侨银行,国有股转持后,华侨银行将跃升第一大股东。宁波银行方面未对此公开表态。
  光大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金麟认为,国有股转持的作用只是为了充实社保基金资金来源,并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地位。两者在股权行为上取得一致,可视作共同持股。但国有股划转后可能对董事推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经营决策。“此前市场视国有股转持为利好,是认为社保基金将是更长期的股权持有人,但在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的个案中,现任第一大股东显然并没有减持要求,所以国有股转持并不构成上述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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