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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数据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3日 08:42 作者

 
   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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