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30日 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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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领导干部为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为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或为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
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为做好《处分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家统计局2005年底即着手相关准备工作。其后,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处分规定》于2009年3月25日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预防和处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问题,《处分规定》专门新设了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有关单位,如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国家其他规定,随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追究。
相关负责人称,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故意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以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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