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证券综合
税务总局规范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问题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6日 07:00 作者 朱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税务总局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建立完整的管理链条和内部控管机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朱宇)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税务总局规范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征管规程 (06-15 17:01)
·税务总局为新购固定资产折旧设限 (05-07 08:00)
·税务总局启动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7月底收集汇总 (04-20 16:19)
·税务总局明确保税物流中心相关税收问题 (04-15 04:58)
·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要求 认真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04-02 04:49)
·税务总局:“车购税退税”纯属骗局 (03-28 10:38)
·税务总局:今年前2个月出口退税额同比增长两成 (03-24 09:00)
·2008年出口退(免)税增长11.2% (02-24 13:21)
·税务总局要求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2-20 17:08)
·税务总局要求成品油企业进行消费税纳税评估 (02-18 11:17)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