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7日 08:00 |
作者: |
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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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5月6日公布通知,明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税务总局6日还发布通知,明确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认定标准。 通知指出,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通知明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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