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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鼓励险企配合新医改创新产品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2日 14:48 作者 崔启斌

     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保险公司配合新医改的实施,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并明确了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管理服务的八大资质条件。 


  鼓励创新健康险产品

  保监会在积极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同时,《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例如,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并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开发设计长期护理型健康保险产品。

  同时,《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

  针对当前新农合保障程度依然较低(2008年全国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仅为38%),《意见》特别提出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提高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保险公司需具备八项资质

  由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专业性强、服务对象广泛等原因,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单独核算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等8项资质。

  《意见》表示,保险公司要求长期稳健经营,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不能随意进入或退出,参与经办基本医疗的保险公司每年1月和7月上报经办管理运行情况。


  与医疗机构合作控制风险

  加强与医疗机构合作是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办基本医疗的关键之一。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探索保险业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运作机制,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引导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就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防范不合理赔付风险。

  同时,《意见》还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方面,保监会还推动保险业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探索投资医疗机构,通过资本纽带强化医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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