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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收股利损失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8日 06:09 作者 忻尚伦
 

  财政部昨晚在其网站公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根据通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此外,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通知的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去年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将会按照现行办法被追溯,并在今年的财报中体现出来。

  新的税收政策将会对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发生怎样的影响?

  分析人士指出,对比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中对可抵税的贷款资产范围有所限定。如此次通知中指出,应收股利、国债投资等贷款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而这在2002年的办法里是可以抵税的。具体到对每家商业银行的利润影响,还需具体分析。

  今年4月16日,财政部曾下发对证券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通知。第二天券商股应声而起,领涨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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