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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季度报告须在4月30日前完成披露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1日 05:21 作者 徐建民

  4月30日前无法完成披露工作,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报告期业绩变动超过30%的,应说明主要原因

□ 本报记者 徐建民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于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上证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上证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上证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该部分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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