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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老鼠仓可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9日 07:43 作者 吴学安

    □吴学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表明中国法律将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法律的明确,无疑将对“老鼠仓”的参与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由于对“老鼠仓”行为调查和取证较为困难,多数疑似“老鼠仓”案件最终可能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客观上可能影响到法律执行的实际效果。
  所谓“老鼠仓”,是指机构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相关人员(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这种“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利益。
  应该看到,自上轮牛市发轫之年的2006年始,国内市场监管以“两法”实施为契机,初步形成了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核心价值追求,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为主体,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为补充的层次清晰、结构和谐、分工明确、内容比较完备的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现在,刑法修正案(七)明确严惩“老鼠仓”行为,无疑为铲除A股市场“老鼠仓”现象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刑法修正案(七)关于“老鼠仓”的规定,在实际施行中依然存在某些缺陷,如其中举证难将直接影响此项法律的实际效率。因此,我认为用举证倒置的方法来破解举证难题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让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对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引入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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