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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8日 10:39 作者

 
   财政部昨日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为近40万亿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
  
  《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对于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上市金融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如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金融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符合特殊条件的,金融国资转让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
  
  《办法》规定,如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可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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