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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证券民事赔偿的“结”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0日 07:37 作者 刘伟

 
  有人采取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方式非法获利,使投资者产生损失,即便相关案件已经审结,投资者仍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这样的情况在中国股市诞生20年之后没有根本性改观。昨天,有媒体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富春提交一份《关于将证券期货市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返还受害人的提案》,把建立、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这个议论多年的话题,再次推到人们面前。
  
  范富春提出,现行体制下,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均上缴国库,尽管违法违规者受到了惩处,但受害人的损失却永远无法弥补。因此,他呼吁,将加害人的非法所得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范富春提出的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好比一个小偷窃取某人一万块钱,警察把案子破了,赃款也追回了,受害人也找到了,却没有把这一万块钱交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这样的制度安排虽然惩罚了罪犯,却忽略了受害人的财产权,等于让受害人的财产“充公“。这样的安排被视为合理,等于默认私人财产被小偷侵占是违法行为,上缴国库则合法。
  
  范富春还从两个层面阐述“提案”的意义。其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证券市场建设的价值;其二,把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摆到“执政为民“的高度看待,指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治内涵。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民事权益的关注。虽有《公司法》、《证券法》,并修订了《刑法》,国务院证券委也先后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的打击偏重于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忽视了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赔偿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使投资者在遭遇证券欺诈后无法运用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0年,以郑百文事件与猴王事件被揭露为契机,导致证券界、经济学界和法律界质疑当时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而没有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专家们强烈呼吁借鉴海外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目的,引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方始建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2007年,通过《公司法》的修改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迄今为止,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尚未建立。
  
  虽然证券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不够明确和细致,在实践中,处理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时,给予受害人补偿的案例并不多见。这样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与证券立法以保护投资者为首要目标的原则不符。只有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才能使投资者增强信心和安全感,保护公众参与投资的热情。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在若干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成绩不可谓不大。但是,在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方面仍有待进步。范富春的提案虽然只在证券民事范畴,实乃“执政为民”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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