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9日 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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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网友:我在报上看到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遭投资者起诉的消息,请问,我曾持有过安信信托股票,我可以起诉吗? 宋一欣律师:可以,但要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安信信托原名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16,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2007年9月28日,安信信托发布《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内称:其2004年年报(2005年4月21日公布)虚增投资收益,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6日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安信信托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对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安信信托于2005年7月8日追溯调整了2004年年报,2005年一季报,部分作了更正,而对外担保直到2005年12月31日才披露。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定为2005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原告正是根据被告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被告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因此,在安信信托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安信信托投资者为2005年12月31日前买入或持有安信信托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9年9月28日,管辖法院在上海。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征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可拨打维权电话:021—61204525。 时报网友:对于有虚假陈述的公司,需要以证监会的认定为前提条件吗? 陈荣律师:证监会的认定并处罚只是前提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需要具备的前置性条件分别是:“(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只要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向法院起诉虚假陈述的公司或者责任人。 时报网友:起诉虚假陈述公司,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陈荣律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公司,除上述三个前置性条件外,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如经法院认定,如果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确认后符合上述条件,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公司才有获得胜诉和赔偿的可能。 时报网友:虚假陈述有诉讼时效吗? 陈荣律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起算日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例2007年5月14日,杭萧钢构刊登了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因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而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告。本案诉讼时效应为2007年5月14日至2009年5月13日。在此期间,投资者如对杭萧钢构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如证据充分且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则投资者应当可以胜诉。但如超过上述时间起诉,即使法院受理,投资者也已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案例,在诉讼时效上还是值得探讨的,如航天通信财务造假。财政部对其行政处罚是在2007年5月21日,但公司直到2007年11月8日才披露,而且公司对处罚决定披露时仍不完整,导致包括在笔者事务所办理诉讼登记在内的许多投资者长时间无法提起诉讼。有关中级法院直至2009年2有中旬才受理相关民事赔偿案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诉权的行使。 航天通信诉讼时效问题值得研究和关注,我认为,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违规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从严监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准确适用有关司法解释中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有关规定,更好地把握诉讼时效的界定,防止违规公司规避法律制裁。 时报网友:很想问问律师同志,咱们国家的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呢?为啥总是守法者吃亏? 陈荣律师:我国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的,法规则是由国务院或相关行政机关发布并实施的,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的。 制定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守法者吃亏”的现象可能存在,但并不具有普遍性,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但同时, “守法者吃亏”的情况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如何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严格掌握正确的执法标准、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时报网友:怎么来界定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是有关系的呢? 陈荣律师:界定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有无关系,要看法院是否认定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是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买入该股票是在上市公司公布虚假财务报告等虚假陈述行为之日以后,至揭露该虚假陈述行为之日或者作出更正日之前;投资者在媒体等揭露该虚假陈述行为之日或者作出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亏损。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存在关系。 时报网友:我17元购买了A公司,后来发现公司业绩作假,请问散户投资者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可以找该公司索赔吗? 陈荣律师:散户投资者能否找该公司索赔,要看经营业绩是否确实造假,以及其是否因造假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如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向法院对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追究造假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报网友:这个前置条件的要求实在要不得,为啥不能由投资者提起诉讼来引发调查呢? 陈荣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需要具备的三个前置性条件,否则,投资者不能提起诉讼。前置性条件的设置,有利有弊。一方面限制了投资者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且权利行使处于相对滞后。从笔者办理的有关案件看,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案件因为要等待处罚等前提条件,因而从时间上和财产保全等诉讼手段都比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要晚,以至于判决生效后执行比较困难。 但另一方面,证监会等的行政处罚使投资者提起诉讼免除公司造假举证问题。同时,我们认为,网友的提问也是有一定道理,但就目前阶段来看,适当放宽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比较可行的,如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等也可作为投资者的起诉依据,相关规定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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