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7日 10:53 |
作者: |
朱宝琛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晚间发布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股权激励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指出,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据记者了解,股票增值权授予在资本市场上是时有发生,如中国南车就在年前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而早些时候,招商银行也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全票通过了第二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议案,同意授予马蔚华等9位银行高管132万份H股股票增值权。 分析人士指出,股票增值权计划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建立了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同时也建立了公司管理层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吸引、稳定公司核心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具有积极作用。 通知同时对限制性股票进行明确: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助理郑榕认为,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税,具体怎么征收、在哪个环节征收,这些应该是有待明确的。“我觉得以后应该还会出相应的通知,对此进行明确。” 通知同时要求,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据了解,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并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企业的股票期权所得也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