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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股权激励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17日 09:54 作者 李文艺;姜艳艳

 
    今后高管减持由不同形式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将会面临更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要求。

    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和2006年完善对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财政部于近日又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至此,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后,高管交纳个人所得税均有了法律依据。

    财政部表示,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将比照2005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和股票期权类似,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均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方式。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行权时,员工获得的并不是公司股票,而是现金。而限制性股票则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这种股票一般在来源和抛售上有特殊限制。

    光大证券分析师认为,对于企业高管来讲,套现的成本肯定提高了,但由于目前股权激励的高管套现非常“疯狂”,因此最终作用几何还需要观望。

    知名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也表示,财政部的举措让高管们卖出股票后要交税,但对股市总体影响不大,“股市要想上涨,应该让大小非都交税”。

    另统计数据显示,目前A股市场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多采取期权激励的方式,而股票增值权的方式仅得润电子和广州国光等3家公司在实行,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上市公司也只有27家。

    分析人士同时强调,财政部此举并不是征收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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