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市“两融”标的增至700只
【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国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沪交易所昨日发布《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根据《通知》,两市“两融”标的增至700只。
根据深沪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深沪交易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深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198只扩大到300只。本次新增的标的股票依据《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并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大至400只。本次新增标的股票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104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现有296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深沪交易所要求,鉴于此次标的扩大数量较大,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从保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保障投资人合理权益的角度,认真做好此次标的扩大的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做到万无一失,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深沪交易所《通知》自9月16日起施行。深交所2011年11月25日和2013年1月25日分别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上交所2013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