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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只是一项严格限定的创收业务

《红周刊》特约作者胡东辉
  本周三转融资率先启动,转融券业务尚需进一步技术系统和业务组织方面的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推出。主流证券媒体认为这带来了市场新资金,是利好消息,可是当日A股市场盘中却再创三年多来的新低。
  转融通是一种相当复杂的创新,证监会早在去年10月就颁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但直到现在才推出相关配套细则,转融券仍然难产,可见多么不容易。笔者初步研究了相关规则,发现在诸多限制条件下,转融通只具有象征意义的做空、做多作用,更多的作用是给市场相关主体提供了一项严格限定的创收业务,且仍存在理不顺的难题。
  转融通规模有限
  根据《试行办法》,转融通业务由新设立的证金公司垄断经营,证券公司必须通过证金公司才能开展转融通业务。这就决定了转融通的规模有限,与投资者所熟悉的透支交易存在很大区别,一切都在证金公司的监控之下,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不可能做得很大,而且,因为是从证金公司"转"借来的资金和证券,成本高,利润也有限。
  相对来说,转融资比较简单。证券公司必须向证金公司交付保证金或者以自有证券按一定市值折扣充抵,但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同时,货币资金占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保证金比例最高50%、最低20%,相当于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透支,但数量有限,因此,给市场带来的新资金也很有限。
  同时,证券公司被多扒一层皮,必然要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投资者,投资者的转融资成本将水涨船高,这对市场可不是个好消息,也是周三大盘不涨反跌的原因之一。
  转融券业务复杂得多,首先是证券来源,证金公司还在草创阶段,不存在自有证券,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业务平台融入。其次,证金公司只是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实际持有人则另有其人,在二级市场买进转融券者转化为证券的实际持有人,这中间必然产生权益矛盾。虽然《试行办法》给出了处理办法,但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
  《试行办法》规定,由证金公司或证券公司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但是谁来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呢?记录在转融券账户中的证券由证金公司行使权利,而流入二级市场的证券只能由二级市场买进者行使权利。但是证券融出方仍然是证券的实际持有人,其权利如何行使?如果融出证券的同时也剥夺其证券持有人的权利,那愿意融出证券者会大大减少。
  此外,转融券的数量也是有限的,证金公司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金公司净资本的50%;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做多做空只具象征意义
  综上种种限制,决定了转融通只具有象征意义,对证券公司只是多了一项可以创收的业务,对投资者则多了一种交易手段。最大的得益者则是横空出世的证金公司,亦官亦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因为垄断了转融通业务,必定旱涝保收。《试行办法》规定其资金可以用于购置自用不动产,显然已经预见到了该公司将来的"钱景"会有多么辉煌。
  有人寄希望转融通开辟A股市场一个新时代,这种愿望注定是要落空的。转融资没能让股市涨,转融券也不会让股市跌,市场仍会按自己的轨迹惯性运行,指望通过转融券来抑制新股过度投机也完全不现实。将来转融券的主战场还是在国有股占大头的股票上,长期持股不动的国有股是有可能被证金公司"依法筹集"来的,但这与抑制市场投机无关。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转融券还有可能出现一种意外情况:融进证券做空的投资者可能因为重大亏损而无力再买进证券归还,形成违约,导致证券融出方丧失所持有的证券,甚至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虽然证金公司或证券公司有义务负责偿还,但如果出现大规模的违约,就有可能超出其偿还能力。
  针对这些问题《试行办法》并没有涉及,恐怕一时也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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