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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正式转为常规业务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9日 11:17 | 作者:侯捷宁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待条件成熟时将考虑将融资融券业务审批权下放至派出机构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28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办法”)、《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个《决定》的颁布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正式从试点转为常规业务。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通过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和交易所的技术测试后,就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目前,绝大多数拥有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都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少数不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努力也可以达到开展业务的条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此次修改形成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是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两个重要文件。前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债券担保和权益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后者主要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等。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实际上,目前各试点公司客户的信用资金都是存放在这类银行的。 另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即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达到规定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批、报告或者要约收购义务,通过上述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利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指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变化是根据实际情况,丰富了证券公司公示信息的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融资融券的利率、保证金比例等信息。考虑到一些客户开户、签约后,往往不经常去营业场所,为此,《指引》增加规定,证券公司除可在营业场所公示这些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地方式公示这些信息。 此外,有建议称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审批权尽快下放各证监局,对此建议,上述负责人表示,虽然两融业务已实现转常规,但作为创新业务其仍具备一定的操作复杂性和审核难度,因此目前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审批仍由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经过转常规后一段时间的运行,若条件成熟,未来也将考虑将融资融券业务审批权下放至派出机构。”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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