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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08:51 | 作者:包力
记者日前从深圳中院获悉,该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裁定,认可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清算组已基本完成该案破产清算工作。据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后首家进入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也是全国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最先结案的证券公司。
2011年6月9日,大鹏证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暨第四次破产财产分配会议,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本次会议主要听取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及表决第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次参与分配或提存的破产债权总额为4838698848.83元。本次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或提存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37152669.12元。经核算,本次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为9.03%。结合第一、二、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比例,该案四次破产财产分配后的分配比例合计为26.51%。本次债权人会议共有45家债权人出席,其中45家债权人同意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98%。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2011年6月27日,深圳中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裁定认可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深圳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破产清算组经过不懈努力,已基本完成该案破产清算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高度好评。鉴于本案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破产清算组已提请深圳中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