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国首宗证券公司破产案审结来源: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1日 10:27 | 作者:赵鸿飞
大鹏证券案最终确认86家债权人债权总额43.9亿
【深圳商报讯】(记者赵鸿飞)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破产案现已在该法院审理终结,最终确认86家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43.9083亿元,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26.51%。据办案法官介绍,这是我国首宗审结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深圳中院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披露此案审理细节。据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国新介绍,大鹏证券于1995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1999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大鹏证券增资扩股到1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的自营买卖等。 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于1月17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负责大鹏证券关闭后的清算工作。 2005年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已严重资不抵债。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13日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2006年1月24日,深圳中院正式开庭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此案于今年12月中旬审理终结。 据黄国新介绍,深圳中院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后,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规范。在破产审理期间,该法院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至该案审理终结之日,大鹏证券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均获债权人会议80%以上高票通过。 同时,该法院在此案审理中灵活处理收购债权,对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产生的费用,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予以处理;由于证券公司破产案涉及国家收购个人债事宜,法院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未实际发放再贷款的情况下以其收购额度先行申报债权,确立了证券公司破产案中再贷款债权的预申报制度。 记者了解到,该法院还积极追收破产财产,依法处理关联债权。此案通过资产清收方式追回的破产财产共计3.48亿元,约占全部破产财产总额的四分之一;共计收回关联公司债权1.02亿元,基本解决了大鹏证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