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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券商限制:谨慎松绑来源: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09:29 | 作者:赵怡雯
尽管外资参股境内券商的比例并不大,但这一指引出台后,为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上限给予松绑,也是管理层向着国内证券业市场自由化迈进的一种尝试。”
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一系列规范证券公司股权与业务的指引。其中,证监会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本地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超出5%上限。同时,还对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提出了系统的要求。市场人士认为,这些规范是相辅相成的,在国际板启动前夕,管理层正在谨慎逐步地向证券业市场自由化方面迈进。 更多松绑 日前,证监会在网站上刊登《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简称“指引”),其中指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证监会核准。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然而,证监会也为此“限制令”开出了可以免除的条件: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入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二是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三是如果未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从而间接控制相关证券公司股权,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四是境外投资者在间接拥有一家或者多家境内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期间,不得与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或者对上市证券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如果同时符合这三大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其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则不受5%上限的限制。 中原证券券商行业分析师谢佩洁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外资参股境内券商的比例并不大,但这一指引出台后,为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上限给予松绑,也是管理层向着国内证券业市场自由化迈进的一种尝试。” 仍然谨慎 然而,从指引的内容来看,谢佩洁向记者指出,“监管层对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这块仍然相当谨慎。”指引中也强调,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境外投资者在间接拥有一家或者多家境内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期间,不得与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或者对上市证券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市场人士认为,证监会的用意是防范出现外资通过间接持股实现控股合资证券公司的现象,只有限制外资间接持股证券公司,才能确保外方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维持在法定范围左右。而对国内资本也是如此,对券商投资限制在“一参一控”范围内,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便于监管。 同时,谢佩洁也认为,相比间接持有内资券商股权,外资更愿意采取与内资券商合资的方式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活动。“组建合资券商不仅使得外资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而且在程序上也更加方便和清晰”。 规范保荐 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21日,证监会还发布了《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保荐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内部监管核查体系,加强保荐业务经营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确保对保荐业务质量和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在国际板呼声较高之际,管理层不断出台规范保荐机构的指引条例,使人不禁将监管层的规范意图与国际板联系起来。 上海一位券商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该指引主要针对保荐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核机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券商在选择保荐项目时择优慎重,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而对于国际板而言,启动初期具有承销资格的券商并不多,主要承销商可能仍将集中在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两者的关联度并不大。”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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