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0日 09:21 | 作者:张雪
⊙记者 张雪 ○编辑 于勇 朱绍勇
本报记者从部分券商处获悉,为了防范风险,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股指期货行为,近日监管层向各家券商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股指期货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细则。
专项资产管理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据记者了解,监管层对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最为严格,指引中明确规定该业务不得投资股指期货。一位券商资管人士介绍,由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多为证券资产化,对现金流、风险控制要求格外严格,因此不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在情理之中。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监管要求基本相同。该指引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值得注意的是,已成立的集合理财计划,未明确约定可投资股指期货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若修改约定拟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在投资股指期货2个月前将股指期货投资目的、比例限制等事项告知客户并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取得所有客户同意后方可投资股指期货。“取得所有客户同意”,对于“小集合”来说还尚有可能,不过对于上千人参与的“大集合”来说,操作难度较大。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目前正在运行的千亿元规模集合理财计划短期内无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呢?记者在查看多家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公告发现,2010年以前成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在投资范围中一般会说明,投资范围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一位券商资管人士介绍,“这其实就是为投资股指期货留下了一个口子,不过已经运行的产品最终能否参与股指期货还要根据各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
与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相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最为宽松,指引仅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80%。
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100%扣减净资本
在自营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对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和权益类证券投资,按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由于参与股指期货的自由资金需要严格扣除净资本,投入规模过大很可能触碰警戒线,因此各家券商在投资股指期货时将更加谨慎”。一位券商自营业务负责人表示。
多位券商人士表示,与2006年发布的监管指引相比更为具体,而且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