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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

  本报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将于2009年11月2日正式发布《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在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处理交易异常情况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全面地针对各种可能情况,提出了符合我国市场特点的处置措施和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市场安全运行。 
  《细则》是对《交易规则》有关“交易异常情况处理”规定的细化。《细则》特别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分类、认定和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全面和定量地描述了各种交易不能进行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来处理交易异常情况。 
  一是厘清可能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硬件无法正常运行,系统运行、切换、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涵盖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主要突发事件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或预警过的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各种情形。 
  二是明确了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标准。将各种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分为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四大类、共十余种情形,对各种情形做了具体描述。
  三是完善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对交易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四是规范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即交易所所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的,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以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恢复交易的决定,应向市场公告。 
  《细则》明确对于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交易所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细则》还明确规定,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以及相关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细则》执行。(文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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