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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配套规则来源:扬子晚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7日 10:43 | 作者:
12月16日下午,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退市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退市制度的有关细节。其中,上交所发布的《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四项退市业务配套规则显示,对风险警示股票仍将采取5%的涨跌幅限制。
风险警示板明年1月4日运行 上交所此次发布的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其中,《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三项规则自12月14日起施行。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据了解,《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对风险警示股票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风险警示板玩法有变设多项限制措施 据介绍,风险警示板相关股票在交易安排、市场监控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情显示及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与其他股票有所区别,投资者需对此予以特别注意。 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二是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 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即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二是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二是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 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置退市整理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释放相关风险。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上交所设置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三十个交易日,其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范市场炒作,规定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退市风险。 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主要目的是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等服务,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服务、行情披露、信息披露、清算交收、转让行为监督、权益分派等。为减轻退市公司负担,方便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 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相关阅读 深交所发布相关规定落实退市制度 深交所正式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 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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