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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十一”起检查期货业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期货公司业务资格对其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提出分类要求,并提出自2009年10月1日起,证监会期货部将组织对全行业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期货公司,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取得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一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二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三类要求。
  在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政策实施后,对新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技术类别要求将作为是否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的一项条件;此外,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试点业务时,须符合相关信息技术分类要求。
  证监会还要求各证监局指导辖区期货公司提高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和运作保障水平;督促辖区机构认真排查系统风险,落实整改措施;稳妥处置辖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辖区信息安全监管动态的通报机制,确保期货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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