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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4月13日起将持证上岗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今天,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首先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在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根据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同时,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这些执业条件主要包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情形。

  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规定重点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作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要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建立信息查询、客户回访、绩效考核等制度,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及管理过程的留痕,及时发现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建立有关技术系统,支持证券经纪人规范执业;建立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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