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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个税降40%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2012年第45号公告《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明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按照新办法计算,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平均降低40%以上,新规定受到我市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

  据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第45号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上述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的计税办法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比例的展业成本,余额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而言,假设某证券经纪人某月取得佣金收入10000元。按原计税办法计算个税10000×(1-20%)×20%=1600元。按新计税办法计算个税:10000×(1-40%展业成本)×(1-20%)×20%=960元,按新的计税办法减少税额640元,个税税负降低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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