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修改章程等议案引广泛质疑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8日 09:10 作者:

  长园集团于2014年9月30日公告第五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前海复星瑞哲产业合作”等议案,此一系列议案一出即引起市场各界议论纷纷,笔者搜集到目前市场各界存在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该章程修订案是否有违股东大会基本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长园集团董事会在2014年9月30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提议召开修订章程的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中,提出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进行修订:其中修改前: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而修改后: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四)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般认为: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法律赋予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能通过章程修订来解除或者限制此项权利。如果股东大会仅有选举权,没有更换权,当董事、监事在任期间因出现辞职、工作变动、未勤勉尽责、违法违规等不适合担任职务需要更换的情形,股东大会却不能行使此项权利,将可能造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

  二、该章程修订案欲使公司成内部人控制?

  长园集团在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稿中有多处关于董事内容的修订:(1)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订,新增内容:第八十二条(四)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2)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修订:修改前: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修改后: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的董事2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修订:修改前: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修改后: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2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据了解,长园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现有董事成员9名,董事长许晓文、副董事长彭日斌、董事陈红、鲁尔兵、倪昭华、杜新春,独立董事杨依明、宋萍萍、秦敏聪。追溯6名非独立董事的来源,许晓文(曾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于2014年1月1日辞任总裁职务,仅任董事长)、鲁尔兵、倪昭华应属于公司高管团队,彭日斌、陈红属于长园集团原第一大股东长和投资委派的董事,杜新春属于股东方华润信托委派的董事。

  截至2014年6月30日,长和投资已全部减持长园集团股份,持股比例为0,其委派的董事成员将相应退出董事会。按照长园集团董事会本次提议修改的董事成员结构,高管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不超过全体董事50%,即可以合法获得4个席位,其中职工代表董事2名、总裁等高管董事2名。假如目前仅任董事长一职的许晓文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高管董事”,则理论上长园集团内部人士合计可以获得5个席位。在6名非独立董事中获得5个席位,在9名董事会成员中获得50%以上席位,这意味着长园集团董事会或将完全被内部人控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职工董事的选任完全可以由管理层内部把控,而不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存在较大的治理漏洞。

  资本市场大量事实案例证明:由于存在被内部人控制、缺乏股东监督的董事会,是出现资产转移、利益输送的最大隐患,将可能在合法形式的外衣下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三、该议案是否有滥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权之嫌?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是法律赋予股东大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包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清算、章程修改、超过总资产30%以上资产购买出售担保、股权激励、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影响事项。长园集团在本次章程修订案中,就“特别决议”增加了以下内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七)罢免任期未届满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八)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相关议案。“罢免任期未届满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并非《公司法》或其他任何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此项修订不符合上市公司通行惯例且未给出修订的必要性及合理解释。综合之前“取消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的权利”、“新设2名职工代表董事”一系列议案,不免让投资者怀疑公司为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之合法程序设置障碍的道路,置广大股东权利于不顾的行为,令投资者加深了对管理层动机的质疑。

  新增的特别决议事项还包括“与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诸多事宜。如果任何股东提交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应该根据其性质、金额等要素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则的约定,在股东大会进行回避表决,履行普通或特别决议程序,这是对所有股东均适用的原则,而不是对某一类所谓特定对象进行排除、给其单独增加特别表决事项。这项修改提案是否有违合法合规性,以及滥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权利?

  四、复星集团: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还是利益共同体?

  在长园集团本次董事会决议及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有一项《关于与深圳前海复星瑞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产业并购合作的议案》,主体框架如下:

  长园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深圳前海复星瑞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瑞哲”)共同出资成立“长园瑞哲”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作为长园集团产业并购整合的平台,总规模人民币10亿元。

  “长园瑞哲”由长园集团与复星瑞哲分别出资1亿元,其中复星瑞哲为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负责对外募集资金。“长园瑞哲”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与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复星瑞哲委派两人,长园集团委派一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所有决策需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书面同意方可通过。

  复星集团于2014年6月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持有长园集团5%股份,截至目前是单一持股第一大股东,为长园集团的关联法人。长园集团管理层曾多次在媒体表述主动引入实力雄厚的复星集团作为战略股东,2014年7月25日长园集团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创东方长园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人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确定的原则的议案》,同意复星集团出资7.3亿元,认购长园三号79.6508%股份。此项董事会决议引发了长园集团小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复星集团作为长园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创东方三号的认购人,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求法院撤销此项议案。

  有市场资深人士分析这个逻辑:长园集团董事高管与创东方一号、二号、三号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长园集团管理层引入复星集团作为股东——长园集团董事会同意复星集团认购创东方三号79.6508%股份,以锁定价格7元认购约1亿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如发行成功简单获利测算超过6亿元。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复星集团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其认购创东方三号的行为构成与长园集团董事高管的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但是,在本次董事会对与复星集团旗下公司合作的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并未回避表决,董事会依然以9票同意通过了该议案。

  在本次长园集团董事会公告的与复星瑞哲进行产业并购的合作中,最令投资者质疑之处在于:既然双方出资额相同,持有同等股份比例,组建产业平台的目的是“围绕长园集团既定的战略发展方向开展投资、并购、整合等业务,加快推进公司产业发展战略,提高和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为什么在最重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由复星瑞哲委派两人,长园集团委派一人,而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所有决策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即可通过,此外并无任何条款对投资决策进行约束或制衡。这是否意味着复星瑞哲单方就可以对10亿元规模的产业并购项目的投资与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对于一家成熟的、以投资并购见长的上市公司而言,这种关联方之间联手进行的外部资产收购、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洞?

  上市公司与资本管理方合作成立产业并购平台化合伙企业并不鲜见,是上市公司借力资本市场杠杆和专业投资机构扩大并购视野的方式。然而,作为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平台,投资项目是否能真正符合发展战略,这种重大决策无疑不应让合作方完全掌握决策权。大多数公司对此设定了约束或制衡制度,譬如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战略、是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拥有“一票否决权”,这样才能既用其优势又不偏离方向。

  一个符合常识的合作是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董事高管将尽其代理责任为客户、为员工、为股东谋求公司利益。但是,一旦遭遇关系不明、利益不清的局面,往往呈现出不可理解的方式,不能放在阳光下的利益流动往往会使人失去理性,最终脱离轨道。

  部分持有长园集团股票的中小投资者认为,长园集团的这次章程修订案等一系列动作是管理层针对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行动作出的反击。但是,任何一个合法的股东都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上市公司管理层受股东之托承担经营管理职责,应该为全体股东负责,而不能随意扩大自身权利、随意限制股东权利,这并不利于长园集团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