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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比秋菊还悲催来源:商界财视网 |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 13:56 | 作者:潘灯
一次成功抄底,两年多漫长等待,昔日“首富”陈发树这次撞到了计划经济恐龙。
陈发树这次“栽”了。 22亿多元现金,1000多夜的漫长等待,陈发树最终没能换来已经市值45亿多元的股票。围绕“云南白药”近七分之一的股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在过去半年掀起巨大波澜。 陈发树决定“像秋菊一样要讨个说法”。与秋菊“民告官”不同的是,陈发树面对的被告是仅存的计划经济“恐龙”。 这到底是一场怎样的官司? 缘起:幸运的受让 2009年,陈发树与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塔集团”)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后者持有的云南白药12.32%股权。然而,整件事从一开始就显得波诡云谲。 其一,《转让公告》中“红塔集团”是以按照国资委“做大主业、主辅分离”的要求而放弃“云南白药”股权的。蹊跷的是,“红塔集团”投资的辅业多达60余家,其他赔本的辅业至今都没有剥离。而且,转让招标期只有5天,当地其他国企还没有耳闻,陈发树却拔得头筹。难怪陈发树身边的一位高管事后解释“太幸运了!” 其二,“云南白药”当时的股价折算底价应该是在33.53元/股,陈发树开出的招标价是33.54元/股,刚刚踩在政策红线上,居然能中标,“太幸运了!” 其三,据新华都方面解释,此前陈董和公司并没有和“红塔集团”接触,是陈在云南打高尔夫时获知的消息,然后用10分钟看了合同,拍板了这笔投资。而媒体却人肉出:陈发树和云南白药的董事长、当地的行政领导在此前已是长江商学院的“同班同学”,“恩师”身兼云南白药的独立董事。这一切只是“太幸运了”? 然而,陈发树真的能走运吗? 对手:政企合一的怪胎 在陈发树即将成为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的利好下,股价从签订协议时的33.50元飙升至最高时的74.59元,市值一度近千亿元。照此计算,陈发树在短期内可获利30亿元。尽管陈发树早就把22亿元打到云南红塔账上,股票却从来没有离开过云南红塔。 在红塔集团和陈发树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尽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也就是说,红塔集团没有权利买卖自己持有的股份,这是一份效力还没有确定的合同。要等多久,陈发树和红塔集团心里都没有底。 而且,红塔集团的上级是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者的上级是“云南中烟”,而“云南中烟”的上级是“中烟集团”。 一般说来,央企的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资委,而红塔集团很特殊,其上上上级母公司——“中烟集团”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政企合一单位,后者还是副部级国家机关。协议中约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中烟集团还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抑或是国资委或财政部? 所以,无论红塔集团还是陈发树,都无法确定层层机构的审批时间。陈发树注定要等待。 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红塔集团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这期间包括股息在内的全部损失。中烟集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批复意见:“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随后,云南红塔据此意见提出解除合同。 陈发树等了两年,无法染指上涨的股价、丧失了22亿元投资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还倒贴了1亿多元的利息,他不能接受这样的批复,遂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然而,当初否认转让的中烟集团和如今作行政复议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原本就是同一个单位,结果可想而知: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陈发树期望对方继续履约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被折断了。 余问:陈发树失算该怪谁 一怪欲速不达 10分钟的合同审核,陈发树只关心受让价格,却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如怎么认定对方“及时”报批)和期限内无法履行的救济措施(如是否应该返还股价红利和利息,以及怎么计算)漠不关心。造成了陈发树欲速不达又申冤无门。 二怪行事高调 紫金矿业的前车之鉴,高调的受让方式以及大量收购股权对于股价本身就是重大利好。因此,云南白药的股价一路飙升。但在监管机构的审批之前,股权转让款已经全额免息进入红塔集团,陈发树不但无法享有股价抬升带来的红利,又在市场资金偏紧、企业普遍融资难的情况下失去了20多亿元的现金流,可谓反蚀了一把米。 三怪对手太特殊 由于烟草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和管理体制的高度行政垄断,整个行业就是一家超级垄断企业。核心和关键的决策均出自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时它又是烟草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规则、行业政策的制定及监督。这种体制必然会导致政企权责边界不清,社会资本难以进入其中。 尽管烟草体制改革几次提上日程,可始终还处在“研究”和“准备”的阶段。要想打破这个特殊利益链条,就应该从国务院给予烟草局的“三定”方案上进行改革,并赋予受害者诉讼垄断行为的权利。 就在本文即将截稿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起初《垄断法》出台后叫好不叫座一样,如果缺乏行政机关对被告的垄断认定,或者如果没有现成的判决,原告很难证明存在垄断。 据说,孤注一掷的陈发树现在准备走行政诉讼的路子,改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可否决转让的并非国家烟草专卖局。 如果拿陈发树类比秋菊,秋菊的官司至少有衙门出来应诉,而陈发树究竟该告谁,他还在踌躇。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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