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义伟:陈发树应先拿回本金再索赔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10:21 | 作者:王义伟
2012年8月23日,福建首富陈发树在错误的地点,启动了一场错误的诉讼。 事情的缘由是2009年9月,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22.08亿元的价格购买云南红塔手中6581万股的云南白药股权。迟至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一纸批文,否决了这次收购。而这批股份的价值,已由当初的22亿元大幅上涨,以8月22日收盘价计算,市值超过54亿元。 在笔者看来,陈发树怒发冲冠发起诉讼,从情感上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既告错了对象,也选错了地方。他应该做的,是先拿回本金,再重新发起诉讼索取赔偿。 首先,云南红塔基本上没有违约。 双方的协议有三个关键之处,其一是约定股权转让须得到有关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其次是如果不批准云南红塔将无息返还陈发树的资金,其三是云南红塔应及时办理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手续。 以上三个约定,实际上只有第三点对云南红塔有所约束。根据媒体报道,云南红塔的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层层上报,共三级主管部门,即云南红塔向上级主管单位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后者向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上报,再后者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而材料显示,前两个环节的上报时间均为2009年9月11日,随后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在同年12月2日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从这些时间点看,云南红塔该做的事情,确实“及时”做到了。 等到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做出了不同意的批复,两天后陈发树就收到了云南红塔的通知。这也应该算是“及时”告知。 从以上事实看,陈发树所称的云南红塔始终未主动通报转让协议的报批及审批情况、使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批准状态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给陈发树造成“损失”的不是云南红塔,而是中国烟草总公司。 如果陈发树有损失,那么,这个损失是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造成的,而不是由云南红塔造成的。这一点确定无疑。 因为,云南红塔上级的上级,云南中烟公司早在2009年12月2日就上报了转让股权的报告,而中国烟草总公司迟至2012年1月17日才批复,中间有一个漫长的776天。正是在这段时间,云南白药的股价连番上涨,加上送股派息,这批股份的价值翻番了。 基于以上两点,陈发树应该改变目前的诉讼策略。 首先,撤诉或者和云南红塔和解,先把本金拿回来。 状告云南红塔,虽然造成了巨大的媒体效应,但没有一家媒体、没有一个专家认为陈发树会赢,都认为他输定了。笔者也是这么看。既然输定了,既然22亿的巨额资金还在云南红塔那里,所以,当务之急是先把本金拿回来再说。毕竟,22亿不是小数字。 其次,重新发起诉讼,在北京状告中国烟草总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笔者认为,陈发树状告中国烟草总公司,虽然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但至少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关于胜诉的可能性。现行法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仅对国企拟转让上市公司报告的批复时间有规定,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但当国企与拟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国资监督机构批复的时限是多少,《暂行办法》却未作规定。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烟草总公司在776天之后才批复,也没有违规之处。但是,这种慵懒的作风,却造成了陈发树的实质损失。这是陈发树索赔的理由。 陈发树的律师根据历史资料统计的结果,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暂行办法》以来,从签订协议到国资监管机构作出批复的平均周期,在财政部系统是73天,国资委系统是99天。两相比较,可以说,对于为何用了776天才批复,中国烟草总公司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自圆其说。 还有一个情况,陈发树在2011年12月8日将云南红塔诉至云南省高院,云南高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此案。此后不久的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对该股权转让正式做出了“不同意”的批复。可以由此做出一个合理的推测,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批复,是迫于陈发树的诉讼压力才做出的。如果没有这个诉讼,他们还不知道要拖到何年何月。 建议陈发树将国资委作为第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国资委修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国企与拟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国资监督机构的批复时限。 这样一个策略,既能保本(拿回本金),又能改变中央机构的官僚作风,还能健全法制,还有可能讨回损失,陈发树何乐而不为呢。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