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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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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多天后 陈发树没等来8555万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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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8月24日 13:52</D>
<Author>曹晟源</Author>
<Text>　　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昨未宣判，陈发树欲追加诉讼中烟草
　　每经记者 曹晟源 发自昆明
　　经历了800多天的漫长等待，陈发树还得继续等待。
　　昨日（8月23日），外界关注的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状告云南红塔集团 （以下简称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000538，SZ）股权纠纷一案，在云南省高等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陈发树方面抛出了三个问题：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立？红塔集团是否构成违约？若红塔集团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此，红塔集团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辩护。
　　昨日的庭审并未对8555万股云南白药的归属权作出最后判决，案件将择日再判。
　　中烟草或成被告
　　此前，陈发树方面曾表示，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将会申请把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草）追加为被告。
　　昨日庭审一开始，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就表示，已经于2012年6月5日向法院正式递交了追加中烟草等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书，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并支持这一请求。
　　事实上，昨日庭审辩论阶段，一个重要的争论就是围绕中烟草是否属于“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展开。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李庆指出，中烟草并不是“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具备本案所涉股权交易的法定审批资格。他的依据是财政部于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据此，李庆认为财政部才是真正应该行使审批权的 “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以陈发树方面强调，中烟草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7号批复“并不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的效力，不能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第26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也就是说，上述提到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终止，中烟草应该继续向财政部进行呈报。
　　不过，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认为，红塔集团已经执行了逐级上报的程序，并且在逐级上报至中烟草时收到了上级单位的批示――不同意转让协议，所以则不必再上报至财政部。
　　1184万元股息和1974万股权
　　22亿元的巨款，躺在红塔集团的账户上将近800多天，有可能将变成“无息存款”。而原本应该归属陈发树超过本金的巨额孳息收益 （若按23日云南白药收盘价计算，目前合约中的股权市值已将近53亿元，而最高时曾达60多亿元），也可能就此“蒸发”。
　　在庭审现场，李庆对这笔资金可能造成的损失，开出了一份赔偿方案。方案指出，判令被告将因拖延本案争议股份过户所获股息1184.65万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2万股赔偿给原告。
　　对此，红塔集团代理律师表示，在尚未判决被告是否违约之前，提前讨论相关的赔偿条件没有实质意义。
　　另外，李庆指出，结合云南白药股价来看，中烟草在800天以后才“突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这其实是中烟草不能接受“卖亏了”。
　　据悉，2012年1月，中烟草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了上述交易。
　　不过红塔集团代理律师并未就此相关问题做出相关回复。(每日经济新闻)</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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