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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避免对股市带来巨大冲击

    近日,市一中院执行庭在一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亿元的案件中,抓住申请执行人有意和解的契机,执行人员短期内三次组织各方协商,积极从中斡旋,弥合当事人之间关于抵债股份的价格和利息损失的补偿等诸多分歧,成功促成执行和解,权利人接受执行标的物作为战略投资,避免巨量股票抛售对相关个股的冲击。最终,在短短的一个月内,促成了该起巨额欠款执行案和解。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瑞银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2亿元,广州特华作为担保方以其持有的精达股份5400万股股权为深圳瑞银偿债担保,北京某环保公司以其持有的4000万股宝光股份股权担保。今年7月,《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到期,但瑞银投资未能履行,华安保险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受偿12亿元。

    按照通常做法,法院可强制在二级市场上将这些股票抛售用于偿还债务。但数千万股股票猛烈抛售,不仅会对市场冲击很大、易造成股价剧烈波动,也会导致变现的周期变长。此外,这部分股票还涉及1000多万股限售流通股,无法按照普通程序抛售交易。7月份正值股市低迷时期,盲目抛售会给出押方带来巨大损失,这对其他股东和其他涉案各方来说均无益处。如何避免强制执行给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执行法官王胜军仔细地思考着新途径。能否采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

    于是,王法官将涉案各方请到了一起。申请执行方华安保险透露出“想接盘”的一员,并称有意受让这些质押股份作为战略投资,既可避免强制抛售的损失,又能获得长期收益。担保方特华公司也初步表示 “愿意引进优质的战略投资人”,精达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同时表示,“最好不要抛售,直接转给华安保险对公司今后发展更为有利”。法官抓住有利时机,初步确定了非交易过户转让股权冲抵债务的方案。

    由于涉案标的额巨大,过户涉及到利息、结算费用等相关费用也数目不菲。在随后的协商中,华安保险表示不计较利息,只要按时受让股权就好。但问题是:这些股票能冲抵12亿元债权吗?股票按什么价格过户?华安保险想“接”得不贵,股东们想“转”得不便宜,如何找到这个平衡点是第二轮谈判的核心议题。

    按照规定,大宗交易过户的话,合同约定的股票过户价格不得低于当天收盘价,否则合同无效。七月下旬正值股市触底反弹之时,股票价格一天一个样,股东们对起先约定的价格不买账,谈了一周也拒绝签字。由于股权转让的消息要提前三天公示,股民会将之视作利好消息炒作,进而导致股价上涨。为防止合同失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同意将过户价格确定为在当前的股价上约定上浮15%。这样算下来,精达股份的过户价为每股10元,宝光股份为每股16.1元。

    8月13日,市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约定在8月17日收盘之后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涉及两家上市公司20%以上股本的转让,法官一方面告知相关公司准备合同文本、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一方面又分别到证交所和结算登记中心办理衔接手续,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售股权的处理。8月17日,精达股份的价格一直在9.75元上下浮动,宝光股份在15.6元左右波动,收盘价也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过户价格。收盘后,涉案各方顺利进行了股权转让,各方对此都相当满意。

    至此,这桩标的额高达12亿元的执行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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