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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发虚假陈述案基准日初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8日 07:20 作者 贾雪凤

 
  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ST九发(600180)案8月17日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该案自2008年9月11日立案以来首次开庭。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峰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此次开庭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初步确定了损失计算基准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
  此次开庭审理的为首批立案的33名投资者的诉讼,被告为*ST九发,诉讼标的金额为855.8万元。除进行证据交换外,此次开庭还初步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6月14日,即*ST九发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当日;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8年7月24日,即揭露日后*ST九发成交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可流通股本100%之日。
  据武峰介绍,由于此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方对此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基本无异议。但他表示,鉴于本案有一定复杂性,涉及到赔偿方法、赔偿比例的确定以及系统风险的剔除等因素,仍有许多问题需待下次开庭解决,开庭时间将由法院另行通知。
  此外,武峰代理的另外105位投资者由于管辖权存在争议至今尚未能立案。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案应当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中有关*ST九发的诉讼应由烟台中院审理。然而青岛中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指定该案由烟台中院受理,不肯受理;烟台中院则以破产重组程序已经完成为由,认为这105名投资者应在青岛中院起诉。这105名投资者最终能否立案仍有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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