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1日 09:55 |
作者: |
徐畅 |
| |
5月20日,经杭州中院调解,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中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结案,杭萧钢构赔偿118位原告近500万元。
赔偿金额近500万元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杭萧钢构案127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故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19日上午九点,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五名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进行了磋商。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在对杭萧钢构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中,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以获得赔偿。 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一致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该系列案件中尚未结案的9件案件中,其中7件经当事人协商另行处理,2件因当事人之间尚存较大争议已开庭审理,将于近期判决。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投资人对虚假陈述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09年5月14日。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
赔偿制度期待进一步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系列案件原告人数众多,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而被告杭萧钢构是民营上市公司,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经媒体报道后在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反响。杭州中院从服务大局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杭萧钢构这一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借鉴了其他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并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认为,与潜在的受害者相比,采取诉讼维权的原告数量还相对较少,投资者应增强对维权的信心,相信法律的力量。此前已经有十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胜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挽回了损失,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也有了更多的经验,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越来越规范。 从2002年至今,全国2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案总金额约6-7亿元。其中,90%的案件已得到解决,并且多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投资者也获得现金或股票赔偿。然而,由于证券民事赔偿前置条件文件的限制,还有许多具有可诉性的证券欺诈案件无法为法院所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方可为法院受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前置条件文件的存在有助于原告投资者的取证,但其范围略窄,使投资者提起诉讼时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今后在制定《证券法》司法解释时应将前置条件文件的范围尽可能地扩大。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外,还可包括这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处理意见、检查公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开通报,证券业协会作出的处分意见、证券欺诈自我更名的工作文件等。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