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4日 08:22 |
作者: |
彭友 |
| |
⊙本报记者 彭友 中电广通今日披露,2009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各自领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中电广通在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中电广通在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据悉,上述事项主要针对中电广通2003年12月19日与中国有线商业承兑汇票引发的相关事项,公司2003年至2006年期间报告未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中电广通改正,给予中电广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单昶、倪剑云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给予郭伟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峰、熊克力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苏振明、范卿午、徐华警告。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