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闻晨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5日 09:04 |
作者: |
华笑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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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证所发布公告,谴责南宁百货股东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查,中海融于2007年1月16日与广西国力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从后者受让并委托其代持南宁百货股份12708822股,占公司总股本8.78%,但中海融未及时履行规定的报告义务,且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西国力至今未履行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11.9.1条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上海证交所决定对深圳中海融及广西国力予以公开谴责,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证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公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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