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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点评
来源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13:59 作者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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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较2004年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有较大幅度调整。相较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有诸多调整:1、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2、规定计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而暂行管理办法未进行相应规定;3、发行主体的条件中规定只有开业满三年、偿付能力低于150%或预计未来两年内可能低于150%且公司净资产超过5亿的保险公司才能申请发行次级债;4、规定累计未偿付次级债规模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是100%。
  新办法颁布前两稿征求意见稿,使市场对此办法的出台事先有所预期。在此次新办法发布之前,保监会分别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5月发布了两稿有关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为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今年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其内容与新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因此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基本在市场的预期之中。
  当前保险公司应付次级债占净资产的比重小,离监管上限尚未较大空间。我们整理了上市的国寿、平安和太保应付次级债的状况,从表2中可见,截至2011年中期,国寿和平安寿险无待偿次级债,平安产险次级债占净资产比为26.8%;截至2011年三季度,太保产险和寿险均无待偿次级债。若考虑最新拟发行次级债方案在内,国寿和平安寿险次级债占净资产的比重维持在15%以下,离监管上限尚存较大空间。
  预计2011年三季度国寿和平安寿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若补充至该水平,资金缺口合计约为280亿。由于三季度资本市场大幅下跌,导致保险公司资产公允价值下降,从而使公司实际资本面临萎缩,经预测,产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在20%以上,其中国寿和平安寿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跌破130%,若要补充至150%的水平,两家公司合计的资金缺口约为280亿。
  投资建议:由于资本市场向下,保险公司面临不利投资环境,投资浮亏急剧扩大,资产缩水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但鉴于保险股的低估值水平,依然维持推荐投资评级。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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