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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短期反弹 中期估值难以提升
来源 德邦证券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31日 14:24 作者 房地产行业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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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沪渝房产税28日试点。 
    点评: 
    房产税试点尘埃落定。继1月27日“新国八条”出台之后,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随即出台,推出迅速。本轮调控多管齐下,显示出保民生、调结构的主旨。方案细则简要为: 上海征收细则: 征收对象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税率0.4%-0.6%。起征面积人均60㎡。 可予退还的情形: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重庆征收细则:征收对象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税率0.5%-1.2%。起征面积100-180㎡。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可予退还的情形: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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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出台,短期反弹,中期估值难以提升201101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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