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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点评:政策持续细化
来源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4日 14:56 作者 兰杰;刘建刚
行业评级 评级变动 撰写时间
    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昨日公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条件》对钢铁企业在环境保护、能耗、生产规模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规定。《规范条件》是政府首次从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等方面进行指标管理。
  点评:
  我们在之前的报告中曾对该公告的草案稿进行过点评(见2009年12月《政策的持续性可能带来超预期》),在此我们附加如下观点:
  以能耗和环评标准作为规范条件具有积极意义。在整个调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大背景下,《条件》的出台无疑是顺应这一大趋势的。中国的大中企业作为当地政府的主要支柱企业,在人员和环保等方面的社会成本较高,因此在普钢方面的竞争往往不及小型钢企和民营企业。能耗环境等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钢铁企业的进入壁垒,尤其是增加了高污染小企业的治理成本,以政策手段缩小大小钢企不对等的社会成本差距,对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但《条件》中对能耗的规定非常严格,一刀切执行比较困难。从大中型企业的能耗数据看,即使重点大中型企业仍有相当部分未达标(见表1)。大中型企业焦化和高炉方面的达标情况稍好些:焦化标准中51家中仅7家未达标,高炉标准中72家大中型企业中11家未达标。而转炉和烧结供需达标情况不好,近一半的企业不符合条件标准(烧结72家大中型企业中30家未达标,转炉68家大中型企业中39家未达标)。如果扩展到全国中小企业,预计大部分企业都很难达标。以小高炉的供需能耗为例,通常小炉工序能耗在500千克标煤/吨左右。
  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还需完善。再小的钢厂作为一方企业,设备投资和人员安置都会产生较多退出成本。
  广东省曾在2008年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并且采取先来多得等政策,有一定成效。但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携手地方政府及各部委制定有效的退出机制到目前尚未解决。
  总的来看,《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国家一系列推进结构调整、淘汰双高落后产能政策的一个很好延续,政府的长期持续关注与推进对中国这样一个区域差别很大的国家其意义远大于短期的淘汰目标。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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