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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药品与医疗服务定价规则出台
来源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4日 14:47 作者 王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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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总体来说,讲降低药品价格水平,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点评:
  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是新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对医疗服务以及药品定价机制作出调整,力图改变过去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局面,降低医疗机构对药品收入的依赖性,提高卫生服务的收费,体现出医疗服务人员的劳动价值。
  从内容看,有如下要点:
  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这一指导思想明确了医改相关政策出台的大背景,即满足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这一点表明,对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采取的是政府指导定价为主,同时鼓励竞争,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这一点明确了创新的重要性,在未来药品和医疗服务定价体系中,对于创新产品的价格可以给予优惠,由此体现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对于研发型企业是利好。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这一点表明,药品和医疗服务将按质论价,不会统一定价,品牌药品和好的医疗服务,应优质优价,对于品牌药品企业是利好。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逐步疏导矛盾。
  目标任务: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这表明,近3年的重点在于降低药品价格水平,降低诊疗设备的费用,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对高价器械实行监管。进入医保的药品,价格长期趋势向下,少数已经非常廉价的药品才可能提价。而目前介入治疗、植入材料的价格会面临较大的压力。
  在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方面,明确提出一下几点: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这意味着政府实际上对非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更多的是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政府不决定价格,而是通过对价格的监管来实现市场监督。
  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这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价格分级管理,实际上把药品定价的很大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
  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对于特殊药品,很多都采取政府指导价,这一点加大了定价的灵活性,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这对于不同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如何定价,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一方面坚持通用名定价的原则,但另一方面也鼓励按质论价,对于外资企业和一些优质优价企业,可以给予更高的价格,对于这些企业的招标有利。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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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兴业证券-医药行业: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办法出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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