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平安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6日 14:22 |
作者: |
张国君;付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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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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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14日发出通知,决定自1月15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60元。 此次降价幅度有限《通知》规定,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60元,相当于汽油每升降价约0.1元/升,柴油每升降价约0.14元/升。考虑到近期部分省市成品油降价幅度在0.2~0.3元/升,此次降价幅度有限。 成品油价格下调原因:跟随国际油价,刺激汽车消费我们认为,此次成品油下调原因有二:一是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回落,但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仍有一定降价空间。 我们还注意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汽车产业链长、消费拉动大。制定实施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于推进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成品油降价能够降低车主负担,有利于刺激汽车消费、拉动内需。 对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影响:营销业务利润受压,炼油业务不受影响此次降价主要在流通环节,最高零售价、最高批发价都有所下降,但并未降低成品油出厂价。这将挤压中国石化、中国石油营销业务的利润,但炼油业务利润不会受影响。 在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下,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业绩同国际原油价格正相关。我们将中国石化09年业绩预测从0.71元小幅调降至0.68元,维持“推荐”评级,将中国石油09年业绩预测从0.90元小幅调降至0.88元,维持“推荐”评级。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6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440元和48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5840元和52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下调。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 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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