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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接轨国际方向已定 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来源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16日 14:19 作者 罗毅;洪锦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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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14号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编制09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要遵循新会计准则。
  这次的2号解释指出了国内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调整的三个方面,虽然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细节尚未出台,但总体而言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实现财务准则的国际接轨的方向是相当确定的。对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财务核算的成本,消除不同地区投资者的理解差异。
  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目前大陆准则下,投资型和保障型保单保费统一确认为保费收入,而香港会计准则下只确认剥离后的非投资型保费收入,即万能险和投连险不包含在内。分拆之后,A股的公司账面保费收入将与H股趋同,国寿下降40%,平安下降20%。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多地向传统保障型产品倾斜。
  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目前A股保单成本也是不递延的,H股则允许递延。对于非趸缴型保单,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一个长期过程,如果保单成本不许递延,则会导致收入与支出不匹配的问题。像期缴型产品,一半以上的费用都发生在首年,因而该政策的实行将提高保险公司新业务的账面成本。同时与H股的这一差异并未解决,要等最终的细则出台才能明确。
  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采用基于最佳估计原则将提高目前保单成本的评估利率(目前大都采用的2.5%的利率),使未来保险准备金的现值降低,即可从目前的准备中释放一部分出来,有利于增加公司调整当期的利润。
  总体而言,由于具体细则未出台,只能进行定性地分析,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影响还不明确。我们询问了上市公司和保监会,均表示目前只是指出了大方向,无法做出更精确的解读。预计真正发挥作用可能要到2010年。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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