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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来源 中银国际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0日 14:35 作者
      财政部于3月30日发布《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原有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
  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的要点如下:
  1)明确了两类准备金的概念,即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它会影响金融机构的当期利润;一般准备是指金融机构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它是利润分配的概念,不影响当期利润。
  2)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提一般准备。
  3)新办法规定,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而旧办法此系数为1.0%。
  4)新办法规定,采用标准法计提一般准备时,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而旧办法对各类信贷资产的系数为: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5)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6)在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之外,提出了贷款总拨备率的概念,即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我们认为,财政部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财政部警示金融机构防范资产质量风险的意图,但对上市银行的实际影响较为轻微。
  1)对资产减值准备来说,上市银行均已经严格计提了专项和组合拨备,且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已经处于较高水平;2)对一般准备来说,目前上市银行的一般准备/风险资产余额离1.5%的水平尚有差距,但未来达标的影响不大。一方面,新办法规定达标时间为不超过5年,时间较为宽裕;另一方面,一般准备是个利润分配的概念,即仅是在股东权益的记账中,减少了未分配利润,增加了一般准备,对上市银行的当期利润没有直接影响,考虑到大银行也已经降低了分红率,因此对分红的影响其实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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