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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0日 08:41 作者
    记者4月1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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