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联合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8日 14:58 |
作者: |
张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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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与主要结论 7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各银行放贷行为,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评论 在今年4月初,银监会就已起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本次《办法》的正式出台,是对前期工作的落实。应该说,内容上并无太多新意。 《办法》的主要看点: 1、本次正式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三个部分,其中“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所谓受托支付,按照银监会给出的相对和绝对标准,相关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即生产者,而不再是借款人本身。以此保证贷款支付到位,防止贷款被挪用。银监会人士表示,“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而对于《办法》实施之后的成本问题,该人士强调,从量上看,各金融机构确实会增加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提高。 我们认为,固定资产的贷款金额数额都比较大,500万的上限并不算高。《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让贷款资金不被挪用,确保该部分贷款流入实体经济。这也是在上半年7.36亿元天量信贷的基础上,银监会实施风险管理的一步,即对下半年的放贷行为尤其是信贷流向作出规范,加强监管,避免风险的积累和叠加。 不过实际上,固定资产贷款中存在的信贷“虚增”规模是非常小的,据了解,以前四大行在这方面的监控就已经十分严格。《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制约企业挪用贷款的行为,对商业银行而言,则是更好地从制度上提供了风险防范保护措施。 未来,银监会的工作防范信贷风险的工作还将进一步延续、落实,《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也将相应出台。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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