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香港文汇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8日 08:0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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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高等法院命令洪良国际(0946)及其四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统称洪良),最迟须于今年9月17日,就证监会所展开的法律程序提交誓章证据,并将之送达法院保存。上述法院命令于2010年9月2日作出,实际上给予洪良额外两周时间回应证监会的指控。
洪良早前要求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而证监会已表示同意。自证监会于2010年3月30日展开有关法律程序以来,这已是洪良第五次要求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
洪良五度要求延交证据
法院上述颁令同时指明,除非洪良遵守9月17日的期限,否则洪良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从而就证监会当前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作出回应。因此,就证监会已提交法院的资料而言,9月17日将会是洪良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
证监会早前指洪良在去年12月14日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资料而认购洪良的股份。此外,证监会指洪良在首次公开招股的招股章程中,严重夸大了公司财政状况。并且,法院早前批出临时强制令,冻结洪良金额达9.974亿元的资产,这项强制令当前仍然有效,直至法院另行颁令为止。
洪良国际上月底承认,其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去年12月份招股说明书内的陈述并不可靠,公司计划赔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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